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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2年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2/05/26

(内建房〔2022〕46号)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满洲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二连浩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为抓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大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力度,现将《2022年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按要求定期报送工作台账、工作进展和整治工作总结。

 2022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人:顾凤民,联系电话:0471-6945031)


2022年房地产领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巩固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成果,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关于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的通知》(建房〔2021〕55号)文件精神,不断提升房地产市场秩序,切实做好房地产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问

题整治,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紧盯房地产领域存在的乱象顽疾,围绕商品房建设、预(销)售重点环节和开发、中介,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有效堵塞监管漏洞,健全房地产市场监管机制,力争通过3年时间(2021年至2023年)的整治,实现房地产市场秩序实现明显好转,监管制度不断健全,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监管信息系统基本建立,部门协同联动齐抓共管工作格局逐步形成,新增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群众信访投诉量显著下降,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整治重点

    坚持因城施策,突出整治重点,围绕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和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特别要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挪用商品房预售资金和不及时网签问题,要进行重点排查整治。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

    1.企业未取得证书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超越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进行商品房销售的行为。

    3.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房屋抵押手续不规范不合法及违法销售行为。

    4.捏造、散布房地产虚假信息、发布虚假房源和价格信息,发布虚假违法房地产广告。

    5.雇佣人员利用制造抢房假象等方式,恶意炒作,哄抬房价的行为,捂盘惜售、变相囤积房源的行为。

    6.未执行“一房一价”和“价格备案制度”等明码标价规定,未按政府备案价格要求销售商品房,向购房人收取除购房款以外的服务费用,变相实行价外加价的行为。

    7.未按规定记录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送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不如实申报项目手册,存在虚报、瞒报的行为。

    8.通过提供“首付贷”或者采取“首付分期”等形式,违规为炒房人垫付或者变相垫付首付款的行为。

    9.已售商品房未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网签备案,引发查封、诉讼纠纷等事件,以变更网签合同为由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10.不使用主管部门监制的文本合同或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法定义务、加重购房人责任、排除购房人合法权利,或刻意增加不平等条款和相关不平等补充协议等行为。

    11.限制、阻挠、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的行为。

    12.未按照相关规定将商品房预售款用于该项目建设,将预售房款或代收的契税、住宅维修基金等用于偿还债务、竞买土地、商业投资等其他用途或转移,恶意拖欠工程款、材料款等应付款项,故意偷逃资金的行为。

    13.项目配套设施不完善、未经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行为。

    14.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房地产中介的违法违规行为

    1.未取得市场监管部门许可、未到当地住建部门备案即从事房地产经纪、租赁业务的行为。

    2.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住房出售、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买、租房的行为。

    3.向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买卖和住房租赁交

易信息,赚取差价。

    4.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未按备案价格销售房屋,以及在备案价格以外向购房人收取价外款或将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服务价款转嫁给购房人的行为。

    5.采取威胁、恐吓等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预定金的行为。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的行为。

    7.强迫委托人选择其指定的金融机构,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首付贷”“套路贷”等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向金融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返佣等费用的行为,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款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业务的行为。

    8.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9.非法挪用或侵占客户交易资金等行为。

    10.允许其他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的行为。

    11.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行为。

    12.刻意迎合委托人利益,高估低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行为。

    13.房地产中介机构存在的其他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要求

    (一)成立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工作专班

    各盟市要建立联合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整治工作,通过开展联合检查,信息共享、会商研判,齐抓共管,协同推进整治工作。自治区组成调研组到重点盟市对房地产市场专项整治等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实地调研督导。

    (二)全面排查问题线索

    在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各盟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门户网站公布举报邮箱和举报电话。各盟市要对房地产开发、房屋买卖、住房租赁等领域进行全面排查,充分利用媒体、12345热线、投诉举报电话、电子信箱、门户网站等,结合信访案件转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与专项检查,多渠道收集问题线索,逐条分析研判,形成整治规范工作问题清单。

    (三)建立整治工作台账

    建立全区统一整治工作台账,实行动态调整,销号管理。各盟市将整治问题清单分类建档,突出整治重点,完善工作台账,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四个清单”(问题清单、原因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制定整治措施,确定整改时限。建立转办和督办机制,实施挂账销号管理,集中进行整治。对实名举报的案件认真核实,逐件处理,及时反馈。

    (四)不断完善监管措施

    各盟市对整治规范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要及时进行认真梳理,查找问题症结。加强交流学习,相互借鉴好的经验做法,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监管举措,有效堵塞制度漏洞,边整改、边完善、边提高,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五)循序渐进实现整治

    各盟市主管部门要合理安排进度,原则上在三年内,对正在销售、正在建设、正在提供服务的项目(企业),复查率要达到100%。对群众信访投诉较为集中、媒体曝光的不良企业,要进行重点检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及时进行处理。通过剖析问题根源,研究建立健全市场监管和内部监督机制,着力从源头上补短板,促进专项整治常治长效。

    (六)加强部门协同

    各盟市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做好与发展和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银保监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的协作联动,形成工作合力。持续加大惩戒力度,对本行政区域内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网络平台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采取警示约谈、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和资质资格证书等措施,并予以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七)加强整治成果报送

    形成持续曝光违法违规案例工作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或召开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等方式,对持续整治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进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进行广泛报道,及时警示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关企业。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网站、公众号等渠道加大对整治工作的宣传报道,为整治工作创造良好社会舆论环境。及时公布公开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案例,通过房地产领域扫黑除恶宣传点、电子屏幕滚动播放宣传标语、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引导广大房地产从业人员依法经营、诚信守业。提高群众购房、租房的风险意识。

    各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2022年4月开始,每月30日前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报送整治工作台账(附件),每季度月末 25日前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至少报送1至2个典型案例)和经验做法,11月30日前报送本年度整治工作总结。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不定期对各盟市工作进展情况进行通报,同时抄送盟市人民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秩序问题突出,未履行监管责任的城市,进行约谈。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开发整治情况月报表(  月)

2.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月报表(  月)

3.房地产开发企业专项整治实名统计月报表(  月)

4.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月报表(  月)

5.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实名统计月报表(  月)

   联系人:顾凤民、刘永强

   电 话:0471-6946031  6946823

   邮  箱:nmgjstfcc@163.com

2022年4月7日  


主  办: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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