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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自律准则》的通知

2017-02-08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自律准则》的通知

内房学[2017]01号

各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估价师: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自律准则》经学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制定并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经二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全体会员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2017年2月8日             

 

 

 

 

 

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自律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的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提高房地产估价师的社会形象和公信力特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估价过程中做到实事求是,严格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出具估价报告 ,确保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

    第三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估价业务,收取费用。

    第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估价业务。

    第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维护自己的良好社会形象及房地产估价行业声誉,不得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估价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第六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估价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房地产估价师的名义从事估价业务。

    第七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估价报告。

    第八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第十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回避与自己、近亲属、关联方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利害关系或与估价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  房地产估价师不得承接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估价业务,对部分超出自己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应聘请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专家或单位提供专业帮助,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对专业人员出具的意见合理性做出判断,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正直、诚实,不得作任何虚假的估价,不得按估价委托人或其他个人、单位的高估或低估要求进行估价,不得按预先设定的价值或价格进行估价。

    第十三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勤勉尽责,应搜集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估价所需资料,对估价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第十四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勘,做好现场查勘记录,拍摄反映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和实体状况的影像资料。

    第十五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合理使用估价假设与限制条件,同时对估价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因素予以充分考虑,并在估价报告中予以声明。

    第十六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将估价作业过程中所拟定的估价技术路线、查勘记录、权属证明、估价方法、计算过程、取值依据等有关估价的资料,记录于技术报告及工作底稿中。

    第十七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严格执行估价质量控制制度。估价结果必须经过逐级审核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确认后,方可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在估价报告中签名、盖章,并对估价报告及估价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估价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估价报告、工作底稿、相关资料、数据和引用文件等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九条  房地产估价师应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应妥善保管估价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未经估价委托人同意,不得擅自将其提供给其他个人和单位。

    第二十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并定期参加行业组织的专业继续教育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识,提高执业水平。

    第二十一条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违反上述自律准则的行为,可以由内蒙古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给予谈话提醒、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由学会提请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以警告、停止从业、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估价师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


主  办:内蒙古自治区房地产估价师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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